事业单位公章审批程序:
(一)在北京召开的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市各部、委员会、办公室、局(含同级公司)、区、县委员会、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持有上级机关的证明文件。
(二)驻北京部队的各级党委,凭上级政治机关的证明文件;驻北京部队所属部门和驻北京部队(包括军队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持有上级军事机关颁发的证件。
(3)在北京机构核准或者用的是化名)依法应当持有更高的部门的介绍信,与此同时,他们应当持有证书的原件部门和业务单位和法人的印章样本一式两份;